彰化金拍 114彰金職平206

彰化縣彰化市桃源段130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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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8/2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16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2.6
保證金:
4.6
總坪數:
7.1
坪單價:
3.2萬/坪
持分地坪:
7.1 坪
總現值:
41.2 萬
拍後增值:
18.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彰化縣 彰化市 桃源段 130地號,面積 27.6 m2,持分 201/3615,2.6 萬
2.
彰化縣 彰化市 桃源段 131地號,面積 393.9 m2,持分 201/3615,20 萬
法院筆錄 (5)
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0地號土地上為建物坐落;131地號土地部分為巷道,部分建物坐落,有拉門管制。債權人代理人稱上開土地均為共有人使用,僅就土地持分執行。本件土地之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130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13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
7.
拍賣之13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8.
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9.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
土地增值 (2)
1.
彰化縣 彰化市 桃源段 130地號
27.6 m2 × (201/3615) × 17,600 元 - 2.6 萬元
= 0.1萬元
2.
彰化縣 彰化市 桃源段 131地號
393.9 m2 × (201/3615) × 17,600 元 - 20 萬元
= 18.5萬元
鄰近待拍
2026/9/23
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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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9
1拍 部分點交
8.8 坪 / 39.8 萬
2026/9/3
1拍 不點交
17 坪 / 230 萬
2026/9/3
1拍 不點交
23.1 坪 / 4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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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點交
88.4 坪 / 697.9 萬
2026/9/9
3拍 不點交
158.7 坪 / 94.2 萬
2026/9/2
2拍 點交
9.6 坪 / 241.6 萬
2026/9/9
特拍 部分點交
47.5 坪 / 1,126.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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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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