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至4土地部分為編號1建物及其他 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部分為空地,部分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編號1建物現為共有人使 用,並使用B-006車位 。因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本拍定後不 點交。
3.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彰化都市計畫,編號1土地為住宅區,編號
7.
3土地為道路用地,編 號4土地為部分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 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8.
建物共有人就共有之建物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編號1至4土地與編號1建物應 有部分訂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編號1至4土地及編號1 建物應有部分一併買受。 六、拍賣不動產係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 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 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