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有建 物(部分屋頂崩塌)坐落。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建物無人使用。因債務人未實 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 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 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彰化都市計畫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 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