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經會同警員、地政人員到場為查封履勘結果,本件建物佈滿廢棄物,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建 物無人居住使用,又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建物無增建。另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本件建物共 有部分(10775建號)含停車位編號B1-15,主要用途避難室、停車場、停車空間、游泳池、機 械室及水塔等。債務人有無上開共有設施(包含停車位)之使用權限或是否另有約定不明,債 務人是否拖欠管理費等亦不明,此均由拍定人自理,均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本件建物內動 產均非拍賣範圍。本件拍定後僅10716建號建物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彰化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日後有變更可能,請投標人查明注意。
7.
本件不動產(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