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9月2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67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後龍鎮龍津里田厝
4.
157號之建物坐落,部分為雜草、雜樹及土地公廟。
5.
113年9月30日債權人具狀陳報:67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空地、部分雜林、部分坐落土地公廟及四戶建物,據160號信箱屋主稱該處之門牌為後龍鎮龍津里田厝,故建物門牌號碼為後龍鎮龍津里田厝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11.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4.
如地上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5.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行使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持分之土地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
16.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7.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8.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