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85年2月17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拍賣土地部分為門牌號碼新竹縣新豐鄉青埔子34號房屋前之空地、部分則 為道路路地。本院復於113年7月9日至指界稱:拍賣土地部分有房屋(門牌號 碼:新竹縣新豐鄉青埔村34號)、部分有一無門牌之磚造房屋坐落、部分有鐵 皮屋坐落、部分則為空地。惟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 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6.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7.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