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拍賣之建物無人回應。經本院囑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訪查後,其回 函稱經員警前往建物訪查均未遇住戶,經詢同樓層鄰居僅稱未見過拍賣建物住戶,亦不確定建 物是否仍有人居住。經本院通知債務人陳報建物使用現況後,亦未獲債務人回覆。本件建物之 占用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 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