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4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土地上有福德祠坐落,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 法律問題,另本件拍賣土地附近有中崙202-2號房屋。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 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8.
優先承買權:依地政回函所載本件標的係農地重劃區之耕地,依農業重劃 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六、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 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