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08年11月18日前案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為稻田;嗣 本院於113年11月29日赴現場調查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為休耕中 之稻田。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 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3.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6.
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 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
7.
依本件拍賣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本件拍賣土地因辦理面積更正,未繳 清差額地價不得移轉,經本院函詢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詳情,該所於114年4 月15日函覆:本件拍賣土地差額地價之金額為新臺幣266,200元,另依據平均地 權條例第60之1條第4項規定,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故此筆差額 地價266,200元應由買受人自行向新竹縣政府地政處重劃科負責繳清,後續始得 完成過戶登記,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價格或投標金額均「不」包含差額 地價266,200元,差額地價266,200元需由買受人額外負擔,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