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692地號土地為445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 在場,445建號建物按門鈴後無人回應,債權人代理人稱只知債務人之母親曾居住在此,債務人 有無居住不明。嗣經本院函警協助調查445建號建物使用情形,依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經445建 號建物之鄰居表示債務人已搬離,該屋目前無人居住,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 查明注意。如上開鄰居所述屬實,拍定後445建號建物按現況點交,惟若因上開鄰居所述有誤、 或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屋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 事,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2.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3.
拍買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