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4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5 68-1地號土地現況有土堆,其鄰地皆為稻田;574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樹空地等 語。另據鑑價報告記載568-1地號土地為雜草土坡;574地號土地為道路、雜草 矮樹、有貨櫃屋及一鋼構建物坐落等語。上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 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以上等情,本院 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拍定後568-1地號按現況點交,574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 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0.
574地號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574地號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請注意574地號共有人或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僅得就574地號土地主張優先承買 權,對於568-1地號土地則無優先承買權,此際就568-1地號土地部分,拍定人 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 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