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甲標)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8─12地號土地無路可達,於北部橫貫公路43‧5公里處可目視,為雜樹林,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現場查明。本件拍賣標的(甲標)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柒萬柒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4.
本件拍賣土地據土地謄本所載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保留地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請投標人注意,並於投標時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
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據鑑價報告內容所載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上開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