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假扣押查封時,257地號土地為礁溪鄉德陽路73巷之巷弄用地,260地號土地上 坐落門牌礁溪鄉德陽路73巷6號建物,建物部分據鄰人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測量時現場有共有 人在場;於113年10月29日至現場履勘時,257地號為巷道用地,260地號現況同假扣押情形,建 物部分(本件僅有拍賣一樓持份)據前案(112司執9239號)共有人在場稱為做公廳使用,建物 內有樓梯可上二樓由共有人居住,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 債務人現實占有之情,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 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5.
本標之土地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標內暫編5318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 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