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種植樹木、短期蔬菜,種植人及權源不明,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 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二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之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之1條等規定,有優先 承買權。
4.
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次順位優先承買權 人或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件執行標的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 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 投標。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