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德陽段234地號土地(甲標)位於礁溪鄉興農路一巷5號建物後方,目 前無路可通行,土地上有磚造鐵皮頂建物坐落其上(無法確認是否有門牌),部分土地有 雜樹;另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其上有建物257建號(門牌興農路一巷7號)坐落,惟依本 院114年11月6日現場履勘,該建物似已拆除滅失,請應買人注意有無前開建物占用。德 陽段234-4地號土地(乙標)位於礁溪鄉興農路一巷3號建物附近,目前為雜草空地。拍定 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 地號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 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地上建物所有人經本院就其提出 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 條之5,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 之土地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 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 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 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 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 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十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