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德陽段234地號土地(甲標)位於礁溪鄉興農路一巷5號建物後 方,目前無路可通行,土地上有磚造鐵皮頂建物坐落其上(無法確認是否有門牌), 部分土地有雜樹;另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其上有建物257建號(門牌興農路一巷7 號)坐落,惟依本院114年11月6日現場履勘,該建物似已拆除滅失,請應買人注意有無前開建物占用。德陽段234-4地號土地(乙標)位於礁溪鄉興農路一巷3號建物附 近,目前為雜草空地。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234地號查封時有鐵皮頂建物占用,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5.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 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六、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 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 由本院指定。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 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 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7.
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 拍定後不點交。
8.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 優先承買權。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 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 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 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其中234地號有部分面積,為第三人占有中,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 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 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1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 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 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 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14.
本件拍賣標的 地號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 投標而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地上建物所有人經本 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 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 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 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 承買,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 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 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 (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