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種植茶樹;債權人代理人稱查 封土地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地上作物請求一併查 封、鑑價。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近似長方形,地勢平坦,臨約3至4米寬之 產業道路。
3.
拍賣土地於查封時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拍定後點交。
4.
拍賣土地上農作物(茶樹)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 求增減價金。
5.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 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 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