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071地號土地大部分為茶園,小 部分空地,不臨道路,須經他人土地出入,附近有名間鄉第十七公墓。債務人 張奕志在場表示土地無分管,是否有出租第三人不確定。另據第三人楊○源陳 報稱:土地原由伊之祖母口頭向土地所有權人張先生母親承耕至今,每年都有 繳納租金予張先生,目前是種植茶葉。因張先生過世約2年,找不到現土地所有權人繳納租金,伊為現在土地承租人等語。拍賣之土地查封時由三人占有使 用,且有租賃關係存在,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7.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 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9.
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其優先承買權具有物權之效力,優先次序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10.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之強制執行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1.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