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737地號土地為柏油巷道(埔中巷),737-1地號 土地部分為35建號建物之基地,35建號建物有增建,建物無人使用,堆放雜物,部分有壁癌, 二樓有火災受損,另沿梯往上之三樓及四樓梯間均有火災受損,門窗部分毀損、未關,屋況 差,水電設備已損壞無法使用。737-1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另有一棟鐵皮建物及鐵製樓梯 (前開地上物與35建號建物之增建之部分一併測量後暫編定為35-2建號),部分放置一部廂型 車(無車牌)。債權人則表示不動產現無人使用,雜物、車輛為債務人棄置,由債務人占用等 語。拍賣之737地號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且為巷道供通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拍賣之 737-1地號土地暨其上之
7.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8.
拍賣之737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有共有人就737地號土地聲明優先承買,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本件 其餘拍賣之737-1地號土地、
9.
35-2建號建物買受或承受。又如因此可能衍生相關通行等之法 律問題,亦均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理。六、拍賣之35-2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 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0.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 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
11.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 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 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