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00地號土地相連,其上為市場巷8號二樓鋼骨磚造建物坐落,經檢視建物有增建(經測量編定為428─1建號),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由其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亦無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無出租出借,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
5.
拍賣之428─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6.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