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01年度 司執字第17779號執行事件查封
4.
950地號土地, 債務人鄭承淦、鄭承基權利範圍各10分之1部分,該案土地持分未拍定,但 因有假扣押執行併入,該案土地持分即
5.
950地 號土地,債務人鄭承淦、鄭承基權利範圍各10分之1部分仍於該案查封 中),該案查封時,其中787地號土地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787地號 上有一門牌土城區承天路92號古厝,餘土地上有檳榔樹、蓮霧樹等;784地 號有一鴿舍、檳榔樹、蓮霧樹等;950地號土地亦有檳榔樹;
6.
786地號 均無建物、雜林地。另經當時債權人會同員警前往土城區承天路92號房屋 查訪,該屋於土地查封時,係由債務人與其他土地共有人之族人共同居住 使用,有新北市警察局土城分局101年4月19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14114036 號函及函附房屋使用現況調查表在卷可稽。二又本件土地(債務人鄭承基就
7.
810地號權利範圍各10分之2部分)於本件查封時,據 地政人員指稱810地號為路燈053614南方約22米、950地號位路燈053614南 方約150米,均為雜林地;786地號為路燈053622前方道路及炸林地;787地 號位路燈053622南方42米,其上有建物(門牌土城區承天路92號),有種 植;782地號位路燈053624南方20米,雜林地及道路;784地號土地位路燈 053624南方60米,雜林地及道路。另查門牌新北市土城區承天路92號房屋 納稅義務人為趙千慧等人,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13年11月7日新北稅 房字第1133137991號函在卷可稽。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 單位洽詢查明,又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關於地上物部分請拍定人應 自行處理,並請投標人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 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8.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區用地,有新北市土城區公所113trial日新北 土工字第1132419575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 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9.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 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10.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 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 定前向本院陳報)。本件標的如拍定,將先通知地上建物(即土城區承天路 92號)所有權人查詢該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租地建物等情形或是否為土地法 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等優先承買權(因該建物部分納稅義務人 已死亡,如拍定將先請債權人陳報地上建物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 本、繼承人相關資料後再通知其等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及是否 優先承買,將費時需要相當期日,請應買人自行評估);前開優先承買通知 後,再通知土地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擁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 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430,3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