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692地號坐落於路燈049324旁之空地,債 權人已用鐵皮圍起該地,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至標的所在地或向 相關單位洽詢查明。本標的於查封前有債權人以鐵皮圍住該地,如拍定由 拍定人自行與債權人協商解決,本件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投標人並決 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 拍。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屬「土城都市計畫」之「第二種商業區」,有新北市 政府113年12月10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32456206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 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4.
本件係共有土地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 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 買者,以抽籤定之。請各共有人及投標人(應買人)注意之。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