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113年9月18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指界,據地政人員稱532地號土地位於大觀路3段160巷34弄27號「江山美人公寓大廈」圍牆旁之三角形空地,其上有一鐵皮屋,在場人黃○林稱該地及鐵皮屋為其管理使用;52地號土地位於板橋區大觀路3段228號建物前方近道路之空地,其上無建物,為既成道路;26地號土地位於大觀路3段與大觀路3段212巷之十字路口,其上無建物,為既成道路。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依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回函,本件53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部分第一種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
3.
52號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以上資訊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532地號土地係83建字第729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倘該使用執照所屬建物所有權人對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是否有欠缺或不足者,即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所定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其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本件拍賣標的目前部分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法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8.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