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無人應門,於測量增建時,共有人盧志堯在場,稱該屋現為本人居住使 用,屋內雜物甚多,有現場照片可稽,地政人員會同員警到場測量,地政人員稱該屋無增建, 共有人稱該屋無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自行至現場查看並向 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 撤拍。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3.
本件係共有物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各共有人及投標 人(應買人)注意之。
5.
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共有人表示無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依鑑定報告所載,依 建物外觀未發現有火災或地震受損情形,亦無網站上有海砂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情;本 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 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 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6.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 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 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