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經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34-1地號土地位於路燈標號03 4238號路燈東方約95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地,無法到達。本件拍賣土地未經 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 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 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土地因無法且不易抵達,現實上無法點交,是於拍定後 不點交。
6.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 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 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意。
7.
134-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 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六、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 查詢系統,134-1地號土地,查無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 用上之限制。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