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37地號土地為博愛街2巷44號建物 旁整間鐵皮回收站的坐落基地。293地號土地為四德街22號建物旁的空地,四周有鐵皮圍起。298地號土地為鎮前街12號建物對面檳榔攤前方的人行道。300地 號土地為鎮前街12號建物旁鐵皮建物前方黃線內的道路用地。
7.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 得標。
8.
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 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 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10.
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11.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2.
30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298地號土地使用分 區為「行政區」,惟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人自行 洽詢主管機關。
14.
234地號土地,係80樹建字第142號建 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惟查該照尚無開工紀錄,已逾期失效。298地號土地,係98 樹建字第49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該局100年4月7日北工施字第1000308788 號函已同意廢止建造執照。
15.
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 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 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 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 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 關查明。
16.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7.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