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83-2地號土地坐落「板橋區大觀路2段265巷130 弄30號」建物前方之道路用地。另查383-
4.
383-2地號為本件建築物70使字第1151號使用執照 (69建字第63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383-
6.
383地號土地與同段968建號(及110 5建號)應併同移轉,以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有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新北市政府工 務局函文在卷可稽。建物於查封時,無人應門(債權人稱該屋現為共有人陳篤飛使用),嗣於測 量增建時,共有人陳篤飛在場稱願配合執行,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稱該屋後陽台及廚房為未登 記建物,陳篤飛稱該屋現為本人及家人共同居住使用,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損, 無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有部分漏水等情形,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自行 先至現場或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 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7.
本件1105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 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 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11.
383地號土地與同段968建號(及1105建號)應併同移轉,以符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之規定,有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文在卷可稽。故本件房地共 有人以外383-
12.
383-2地號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就本件標的並無優先承買權,併此敘明。
13.
本件建物查封時,共有人在場則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損,無非自然死亡 等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有部分漏水等情形。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應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 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 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 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