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板橋區和平 段93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板橋區和平路36號建物屋前騎樓及道路用地,無建 物占用。土地現況為部分道路用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 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板橋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 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 務局查詢結果,依71使字第701號使用執照(70建字第1287號建造執照)卷內總配 置圖說所載部分土地屬建築基地;另部分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 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 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 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 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