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查封時,據管理員稱該戶有人承租使用,因門鎖無法開啟故無法進入勘查房屋現況。
2.
本件拍賣共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另據112年度司執字第202093號前案執行得知,承租人楊先生於前案在場稱係向債務人承租房屋使用,承租人表示房屋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但聽債務人稱房屋於民國107年間曾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後承租人另提出與債務人另訂之新租賃契約(租期自111年7月15日起至114年7月14日止)及本件拍賣房屋為凶宅之相關新聞網頁截圖(新聞日期為106年12月
4.
14日),惟該新聞內容並未記載明確之建物地址,併供應買人參考。本件承租人與債務人之租賃契約租期已屆滿,故雖承租人於查封前因租賃關係占有本件標的,但於查封後、拍賣前租期屆滿,縱仍繼續使用租賃物,依法不得對抗債權人,應於不動產拍定後自行搬遷清空。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6.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六、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評估後再行投標。
7.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情形,惟查台灣凶宅網,本案社區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似為本案標的。另據承租人陳報,於113年4月3日地震後有房屋受損漏水、牆壁龜裂等情形。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9.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