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物查封時,無人在場,開鎖入內後,屋內佈滿灰塵,且已斷電,似無人居住使用。經法 院函詢台灣自來水公司,其回覆該建物因連續兩期未繳費已遭停水。本件拍定後點交。
3.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 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 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 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4.
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 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 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