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9月26日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債務人開門,屋內雜物眾多,145號13樓為樓中 樓,包含13樓及14樓,債務人表示購買房屋時即有增建15樓及16樓,自13樓起即有內梯可達至1 4及16樓,又15樓外有大樓本身之外梯可抵達,有對外之門,平常會鎖上,外人無法進入,16樓 擺放神明桌,16樓內梯可以通往17樓即頂樓平台,因債務人平常會鎖住通往平台之外門,外人 均無法使用,地政人員現場表示17樓平台可能為大樓本身之屋突,須回所調閱竣工圖,17樓平 台並未有鐵皮遮蓋密封。債務人表示房子為自住,17樓部分地震受創女兒牆受損,15樓及16樓 增建部分嚴重漏水。債務人表示有二個機車位及二個汽車停車位(位於b2 號碼為
3.
,為 債務人專屬使用,目前機車停車位是借他人擺放,汽車停車位目前由公司車停放中。惟現場情 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 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 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 院陳報。
9.
3221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新北市政府違 章拆除大隊114年11月3日來文表示本增建查無認定記錄,若之後有被認定有影響公共安全,或 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將限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