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24日現場查封時,經查本件拍賣建物為「晴禾室內設計工 程」之營業處所,嗣囑託分局派員會同債權人再次查訪,經函復稱:114年4月1日至現場訪查, 房屋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債務人曾冠欽稱無火災受損、非自然身故等特殊情事。
3.
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則拍定後不點 交,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查報屬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拍定 後點交,惟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 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 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4.
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 務所函復稱:本件建物屋齡約45年,經查詢該所資料庫、有遭受放射性汙染之虞建築物名冊、9 21及331地震損害名冊、凶宅網、周遭居民、仲介業者,查無凶宅、火災受損等相關資訊,而標 的是否有海砂屋、地震受創等情事,需另由專業人員檢測,非外觀所能判斷。
9.
新北市板橋區篤行段3992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保存登記。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所示,該建物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應 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 理者,限期拆除等等。是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 賣標的以查封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
另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拍賣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 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 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亦請投標 人注意。
11.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 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 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2.
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