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9月2日債權人會同法院進行查封程序,債務人在家表示為自住,無停車位,地下室亦無出 租他人,是否有影響交易情事,債務人表示不清楚。114年10月30日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前往現 場,債務人在家表示為自住,屋內無樓梯可以通往頂樓,地政人員表示無增建,債務人表示浴 室有嚴重漏水,浴室內無燈,房間內安裝冷氣部分有滲水現象。故現場情形為何,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 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 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然本院筆錄中已載明浴室有嚴重漏水。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