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在場並表示,建物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增建。 又陳報有一平面式車位(編號:B1-
4.
等情。查封時配賦之停車位編 號僅依債務人陳述而記載,僅供參考,拍定後不點交。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本 件除拍賣應有部分不點交外,建物部分點交。
9.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5年1月19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 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 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 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 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應買人於 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 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 增減價金。
12.
本件標的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 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