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24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在場稱:新北市 板橋區(下同)篤行段572地號土地,其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門牌號碼金 門街107號建物之增建等語。惟其等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就此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注意。關於土地相關形狀、坡度、臨路情形等,尚難以文字予完整描繪,請投 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3.
本件拍賣之篤行段572地號土地,其上已有建物占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4.
關於篤行段57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所示,為第一 種住宅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
9.
關於優先承買權:一本件係拍賣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前述建築執照之專有部分所有人,如有 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二篤行段57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條之 2等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 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倘主張優先承 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 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11.
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 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 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 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3.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 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 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