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第三人林00在場表示:378建號建物由其所承租使用、 租金每月新台幣16,500元、雙方未定有租賃期間、客廳地板部分隆起等語。本件於拍定後不點 交。
4.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 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六、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到場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筆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 亦得撤銷。
5.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4年7月16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 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 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