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3年11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雜林。以 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 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 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務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 定,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知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 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其 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人應將具備原住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與投 標書一併投入標匭,請投標人注意。
9.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 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1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11.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