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12.12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上有永順街15-
2.
17 號、吉利二街3號房屋、鐵皮車庫占用,部分為雜林及道路,實際範圍須以實測 為準。上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 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4.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 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0.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