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二筆土地相毗鄰,14地號土地部分為湖口鄉吉利一街、吉利二街巷道之路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空地做停車場使用、部分則有搭蓋鐵皮做停車使用;64地號土地部分為雜草空地、部分中種植果樹蔬菜、部分則有一大型廢棄之鐵皮屋坐落、部分則為雜草雜樹。惟土地上之鐵皮屋、工作物及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法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2.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拍賣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4.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6.
6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鐵皮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上述優先承買權人僅對其擁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