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87.6.26假扣押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土地上均為自然生雜木。113.1 1.5本件再至現場履勘,依地政人員所指,通往本件土地之道路因有鐵門阻擋如 法進入查看,依航照圖顯示,
2.
182號土地有部分建物占用,部分為湖泊、 山地、雜林,184號土地為雜林。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非屬本件拍 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 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4.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上 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 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 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 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