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一面半傾倒之磚牆,其 餘土地為雜草雜林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7.
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記載:「依新竹地方法 院101年5月3日竹北簡調字第101號函證明文件辦理註記,本件不動產現為該院1 01年度<訴>字第101號分割共有物案件訴訟中。」,經查前開註記之訴訟事件業 經改分本院本院101年度竹北簡字第21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確定終結(原告 之訴駁回)。拍定人取得土地後如欲塗銷前述登記,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 13項規定,於聲請法院發給證明後,自行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 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