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第三人邱O江在場稱:編號3建物現由其與配偶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屋內 供奉有神像。另編號
2.
2建物為新興第一期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上開使用情形應買人 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拍賣之不動產係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賣。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