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13年8月27日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01地 號現為魚塭,
3.
399-1地號現為道路。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 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且401地號土地為魚塭與 鄰地混合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地上工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 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 交。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9.
401地號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 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 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本件
10.
399-1地號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 地役關係等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