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主建物1205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中華南路二段40 0巷4弄11號4樓):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弟在場稱,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家屬4人居住使用。
4.
1163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中華南路二段311號、313號):係由「新興一期國宅社 區互助委員會」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僅就主建物12051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中華南路二段400巷4弄11號4樓)部分點交,其餘部分均不點交。
9.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等均不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 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亦不負擔保之責。且縱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應買人請務必 自行查證及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管理費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建物有 欠繳管理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