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編號3建物係債務人自住,後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編號
2.
2建物是 社區活動中心,現已閒置堆放雜物,另依前案拍賣所載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函稱編號
3.
2建物現為空屋,編號3建物經詢問鄰居自從原住該處之老人死亡後,已多年無人居住,另依 前案鑑價報告所載建物無水電、無車位,陽台牆面有磁磚剝落之情形,又照片所示有大量物 品、傢俱及佛桌等,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3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 交。
5.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酌前案鑑價報告及公告現值核定。六、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及編號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 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9.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