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拍賣土地上有雜草及部分土地為圍牆占用。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 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其所有權 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7.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供本院審查)。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 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 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 決為準。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