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民國115年3月13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87地號土地上坐落有無門牌之廢棄無人居住之磚造平房一間坐落其上。另據鑑價報 告所載亦稱187地號土地上現況為部分空地、部分破損平房建物。
3.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
8.
本件拍賣標的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請應買人注意,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 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