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查封之建物係債務人自用,經檢視現場有壁癌、漏水,透天厝一 樓、頂樓有增建。依鑑定報告記載,本件勘估標的為三層樓透天住宅,室內為一般住家格局, 屋況維護普通,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經詢問債務人,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 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6.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 各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7.
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8.
編號2建物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 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增建部份若遭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 人應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
9.
拍賣之建物,其面積以地政實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 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