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經詢管理員稱:編號1建物係由債務人自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另據債權人陳報,編號1建物係由債務人自住。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3.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酌前案(114年度司執字第9743號)第二次拍賣底價。六、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其基地之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4.
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7.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現雖尚無顯著資訊顯示其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致不堪使用或內有非自然死亡事故等,惟實際情形請再行查證。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8.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