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現場無人居住,遺留洗衣機、冰箱,11層部分房間窗戶破損,10樓、11樓陽台部分均 有外推,另前廚房部分陽台位外推。目前無水電。停車位在地下2樓52號,汽機車已移除。自民 國112年5月起積欠管理費。另據鑑價報告稱:2樓有部分增建。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 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6.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司執73249號)第一次底價。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為公寓大廈,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乃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該建物如經主管機關 認定屬違章建築而遭拆除,拍定人應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與本院權責無涉。
9.
本件有積欠管理費,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 本院權責無涉。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